3.混同
造成混同的原因主要是:
(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
(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一人。
行政主体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5.催告制度
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行政强制法》中的催告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6.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
(1)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所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该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的材料。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8.说明理由制度
9.教示制度——告知救济途径
10.时效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的范围
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这里的信息范围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工作规则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公开限制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5.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6.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要求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