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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了解:P340“四、我国海关的原产地认定”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1.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2.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3.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4.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5.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6.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1项至第5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9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1项至第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