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要点:税务登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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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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