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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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税法的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1)作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2)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例如:2015-2-1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例如:2014-7-1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率统一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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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预习——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①课税要素法定

  ②课税要素明确(从立法技术角度)

  ③依法稽征(依法定要素、依法定程序)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实体上的、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表现: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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