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2017年《税法一》知识点:税法的法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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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师2017年《税法一》知识点:税法的法定解释

  税法的法定解释: 特点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 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据
税收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2、按解释尺度划分——3

  (1)字面解释: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2)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个人所得税“习惯性居住”解释为“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

  (3)扩充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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