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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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某企业2011年7月取得12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用于补贴该企业科研支出,2011年用于研发并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是10万元,2012年为30万元,2013年为30万元,2014年为10万元,2015年为20万元,2016年为10万元,7月中旬,经报科委验收合格,经研究,剩余的10万元,8万元上缴财政,另外2万元留给企业继续使用。

  【分析】会计核算上,该项财政拨款先计入递延收益,每年实际发生相关支出后,确定成本,费用,同时从递延收益结转到“营业外收入”中;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为60个月,剩余的10万元,上缴财政的不征税,留给企业的2万元依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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