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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2017命题点: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具体范围P258
关注: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1)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入按“建筑业”交营业税;(2)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属于“服务业—代理业”。
【特别注意】
1.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纳税处理
(1)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2)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赠送,视同销售。
二、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二)具体掌握:
1.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包括在内: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2.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 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 分包额
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安装劳务收入 设备的价款
4.从事装饰劳务 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客户自行采购的原料、主料价款
(三)与增值税关系: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四、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五、税收优惠
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