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税务师考试2017年《税法二》复习辅导”,跟着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工资薪金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
2.配比原则→与收入配比、不得提前或滞后
3.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必要、正常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注意三个问题:
①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③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与收入对应
2.费用:
(1)销售费用:广告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计入商品成本)、代销手续费;
(2)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利率)、汇兑净损失。
3.税金
√营业税金及附加: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管理费用: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损益
√出口退回的增值税不影响损益
√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税不得税前扣除
4.损失
√税前可扣为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