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2017年《税法二》复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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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薪金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

  2.配比原则→与收入配比、不得提前或滞后

  3.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必要、正常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注意三个问题:

  ①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③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与收入对应

  2.费用:

  (1)销售费用:广告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计入商品成本)、代销手续费;

  (2)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利率)、汇兑净损失。

  3.税金

  √营业税金及附加: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管理费用: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损益

  √出口退回的增值税不影响损益

  √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税不得税前扣除

  4.损失

  √税前可扣为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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