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重点:源泉扣缴

  4.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5.(即间接转让)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收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了解):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2)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3)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4)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5)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6.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了解)。

  7.(关联转让)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8.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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