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1.注意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①工资、薪金、奖金。②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年终加薪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③津贴补贴。

  【解释】重点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有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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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津贴的征免界限(反向列举)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劳动分红,是劳动性所得;股份分红,是资本利得性所得,前者属于工资薪金,后者属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仅限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原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引申: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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